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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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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

來源:江蘇北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添加時間:2022-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2 年第 8 號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已于 2022 年 2月 8 日經第 4 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2022 年 2 月 11 日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145.1 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 145.2 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為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及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維修單位,包括獨立的維修單位和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獨立的維修單位包括國內維修單位和國外維修單位。

第 145.3 條 管理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負責維修許可證管理,并負責國外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負責主要辦公地點和維修設施在本轄區內的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國內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維修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管理

第 145.4 條 申請條件

       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申請人為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具備進行所申請項目維修工作的維修設施、技術人員、質量管理系統等基本條件;

       (b) 國外維修單位申請人申請的項目應當適用于具有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

第 145.5 條 申請材料

       申請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a) 申請書;

       (b) 按本規則第 145.27 條編寫的培訓大綱和第 145.28 條編寫的維修管理手冊;

       (c) 對本規則的符合性說明,包括有關支持資料;

       (d) 國外維修單位申請人初次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中國用戶的送修意向書。國內維修單位應當使用中文提交申請資料。國外維修單位的申請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第 145.6 條 受理和審查

       局方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局方應當當場或者在該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局方在受理申請后,以書面或者會面的形式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日期。

第 145.7 條 批準

      對于符合要求并交納了規定審查費用的申請,局方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維修許可證,依法進行檢驗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20 個工作日內不能頒發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 145.8 條 認可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局可以對維修單位及其維修能力進行認可:

     (a) 根據民航局與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簽訂的合作安排,認可香港民航處、澳門民航局批準的維修單位;

     (b) 根據民航局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協議,認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民航當局批準的維修單位。

第 145.9 條 維修許可證

     維修許可證由《維修許可證》頁和《許可維修項目》頁構成?!毒S修許可證》頁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及維修項目類別;《許可維修項目》頁標明具體維修項目及維修工作類別。 

     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涂改。

     維修許可證應當明顯展示在維修單位的主要辦公地點。

第 145.10 條 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性

     維修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 3 年內有效。維修單位可以申請延續有效期,但是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 6 個月向局方提出延續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申請書等民航局規定的申請材料。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限最長為 3 年。超過有效期后的再次申請視為初次申請。

     維修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撤銷其維修許可。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方應當辦理維修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a) 維修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維修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b) 維修單位依法終止的;

     (c)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 145.11 條 變更申請和辦理

     維修單位在名稱、地址、維修類別發生變化時,應當至少提前 60 日向局方提出變更維修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

     維修單位在廠房設施、人員、組織機構、維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提前通知局方,并按照局方要求及時修改本規則第 145.28 條要求的維修單位手冊。

第 145.12 條 維修單位的權利

     維修單位在獲得維修許可證后具有下列權利:

     (a) 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維修范圍內按照維修合同或者協議,進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維修工作;

     (b) 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地點以外進行應急情況支援和簡單的售后服務工作。除上述情況外,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地點以外一次性或者短期從事批準范圍內的維修工作項目時,應當在其維修單位手冊中說明其確保符合本規則第四章要求的程序,并在獲得局方的批準后方可進行;

     (c) 維修單位可以授權維修放行人員對按照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完成的某項完整維修工作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第 145.13 條 維修單位的義務

     維修單位應當保持本單位持續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冊規范管理,及時發現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維修單位應當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進行的維修工作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負責。在送修人提出的維修要求不能保證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時,維修單位應當告知送修人實際情況,并不得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維修單位使用本規則第 145.14 條所述的不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外委單位的,應當對外委的維修工作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承擔全部責任。

      維修單位應當如實向局方報告以下信息:

      (a) 按年度報告本單位按照本規則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維修的情況;

      (b) 本規則第 145.32 條規定的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

      (c) 局方要求的與維修質量和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有關的其他信息。

      維修單位應當配合局方審查、監督和調查。

第 145.14 條 外委

      除主要維修工作、最終測試及放行工作外,維修單位可以對維修許可證限定范圍內維修工作中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環節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維修工作選擇符合局方要求的外委維修單位進行維修。

      維修單位選擇外委維修的,應當建立質量系統控制下的評估制度。

第 145.15 條 等效安全情況

      維修規模較小或者在其他特殊情況下,維修單位在保證所維修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具有同等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就本規則的某些條款向局方提出如下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a) 規模較小的維修單位或者僅從事特種作業或者航線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其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可以由一人兼任;其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可以合并為一冊。

      (b) 對于有多個維修地點的維修單位,如果能表明建立了有效的統一管理和手冊體系,可以頒發一個維修許可證并注明每一地點的維修能力。

      (c) 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基地或者分基地以外的航線維修可以不限定地點,通過外站管理體系,由其自行管理。

      (d) 局方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第三章 維修類別

第 145.16 條 維修工作類別

       本規則所指的維修工作分為如下類別:

       (a) 檢測,指不分解民用航空器部件,而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離位的試驗和功能測試來確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b) 修理,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

       (c) 改裝,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的各類設計更改。此處所指的改裝不包括對改裝方案中涉及設計更改方面內容的批準。

       (d) 翻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通過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e) 航線維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對航線運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的例行檢查和故障、缺陷的處理。下列一般勤務工作不視為航線維修:

       (1) 民用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推、拖、擋輪檔、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

       (2) 為民用航空器提供電源、氣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氣、充氧;

       (3) 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

       (4) 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

       (f) 定期檢修,指根據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在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使用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定期檢修適用于機體和發動機項目,不包括翻修。

       (g)其他維修工作類別。

第 145.17 條 維修項目類別

       本規則所指的維修項目分為下列類別:

       (a) 機體;

       (b) 發動機;

       (c) 螺旋槳;

       (d) 除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機體、發動機和螺旋槳項目可以包括民用航空器部件的離位或者不離位維修,但當民用航空器部件離位的維修工作不以恢復安裝為目的時,應當按照除發動機或者螺旋槳以外的民用航空器部件項目申請。

        局方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項目類別進行具體明確。

第四章 維修單位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 145.18 條 廠房設施

        維修單位應當具備符合下列要求的工作環境以及廠房、辦公、培訓和存儲設施:

        (a) 廠房設施應當滿足為進行維修許可證限定范圍內維修工作的需要,并保證維修工作免受各種氣象環境因素的影響。廠房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除航線維修以外,從事機體維修項目的維修單位,其機庫應當足以容納所批準的維修項目。租用機庫的,應當向局方提供有效的租賃證明。對于其它維修項目,應當有足夠大的車間,以便正常實施維修工作。機庫或者車間內應當具備與從事的維修工作相適應的吊掛設備和接近設備。

        (2) 機庫和車間能夠保證維修工作有效地避免當地一年內可以預期的雨、雪、冰、雹、風及塵土等氣象情況的影響。對于某些機體項目的維修工作,機庫不是必需的,但應當同樣保證維修工作免受各種氣象環境因素的影響。

        (b) 維修工作環境應當適合維修工作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庫和車間應當采取適當的溫濕度控制,保證維修工作的質量和維修人員的工作效能。在工作區域內,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2) 機庫和車間應當具有滿足維修工作要求的水、電和氣源。照明應當能保證每項檢查及維修工作有效進行。

        (3) 噪聲應當控制在不影響維修人員執行相應維修工作的水平。不能控制噪聲的,應當為維修人員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4) 工作環境應當滿足維修任務的要求。因氣溫、濕度、雨、雪、冰、雹、風、光和灰塵等因素影響而不能進行維修工作的,應當在工作環境恢復正常后開始工作。

        (5) 有靜電、輻射、塵埃等特殊工作環境要求和易對維修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維修工作,應當配備符合其要求的控制、保護和急救設施。2 米以上的高空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保護裝置。

        (c) 辦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能夠有效地完成維修工作和實施規范管理。

        (2) 各類管理人員可以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但應當具有足夠的空間和必要的隔離。

        (3) 具備維修人員可以有效查閱有關資料及填寫維修記錄的條件。從事航線維修的,還應當為連續值勤的維修人員提供適當的休息場所,休息場所至維修場所的距離不得導致維修人員疲勞。

        (d) 培訓設施應當滿足其培訓要求。租用培訓設施的,應當向局方提供有效的租賃證明。

        (e) 具備存儲工具設備、器材、技術文件及維修記錄的相應設施。存儲設施應當滿足各類存儲物品的下列相應存儲要求:

        (1) 工具設備的存儲應當保證工具設備存儲的安全,防止意外損傷,特殊工具的存儲應當滿足工具制造廠家的要求。

        (2) 器材存儲設施應當保證存儲器材的安全,可用件與不可用件應當隔離存放。存儲環境應當滿足清潔、通風及溫濕度的要求。特定器材的存儲應當滿足其制造廠家的要求。

        (3) 技術文件的存儲設施應當保證能夠安全存放所有技術文件主本。內部分發的技術文件的存儲設施應當保證使用人員容易取用并與參考資料適當隔離。

        (4) 維修記錄的存儲設施應當能夠防范水、火、丟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

第 145.19 條 工具設備

       維修單位應當根據維修許可證限定的維修范圍和有關技術文件確定其維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設備,并按下列規定對其進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證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

       (a) 維修單位應當具備足夠的工具設備,以保證其部分工具設備失效后能夠在短期內恢復相關的維修工作。

       (b) 維修單位可以使用與有關技術文件要求或者推薦的工具設備具有同樣功能的替代工具設備,但使用前應當向局方證實其等效性并獲得批準或者認可。

       (c) 維修單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頻率較低或者投資較大的特殊設備,但應當向局方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協議。

       (d) 維修單位應當制作專用工具設備標識及清單,并建立保管制度,避免工具設備的非正常失效和遺失,保證維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設備處于可用狀態。

       (e)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檢測工具或者測試設備的校驗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工具設備的校驗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作為維修記錄的一部分進行管理;工具設備的校驗工作可以外委,但其管理

和控制責任不得外委。維修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以防止維修人員使用超校驗期的工具設備進行維修工作:

       (1) 待校驗工具設備的回收制度;

       (2) 在工具設備明顯的位置粘貼校驗標簽并明確要求維修人員在使用工具前核實工具設備是否在校驗期內的制度;

       (3) 超校驗期的工具設備的隔離制度,或者對無法隔離的工具設備懸掛牢靠的提示標志的制度。

       (f) 對于維修單位使用的個人工具,其管理也應當符合本條前述各款的規定。

       (g) 維修中使用自動測試設備的,應當控制其測試軟件的有效性。

第 145.20 條 器材

       維修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具備其維修工作所必需的器材,對其進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證其合格有效:

      (a) 維修器材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通過協議使用其他單位器材的,應當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或者協議。

      (b) 維修單位使用的器材應當具有有效的合格證件,并建立入庫檢驗制度,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批準的器材不得使用。除經民航局特殊批準的情況外,器材的有效合格證件可

      以采用下列形式:

      (1) 標準件和原材料應當有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

      (2) 非標準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應當有原制造廠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或者批準放行證書;

      (3) 使用過的器材,應當具有局方按本規則批準的維修單位簽發的《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

      (c) 使用非航空器制造廠家批準供應商提供的器材應當告知相應的航空器運營人,并通過航空器運營人獲得局方的批準或者認可。

      (d) 對于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允許其按照符合局方規定的工作程序生產少量自制件用于其自身維修工作,但僅限于其故障、失效或者缺陷不直接造成《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第 21.5 條第(二)款所列任一情況的航空器部件任一后果的情況。非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生產上述自制件的,應當在使用前告知相應的航空器運營人,并通過航空器運營人獲得局方批準。自制件不得銷售。(e)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在質量系統控制下的器材供應商評估和入庫檢驗制度,以防止來源不明或者不合格的器材在維修工作中使用;對庫存的器材應當建立有效的標識、保管和發放制度,以防止器材混放和損壞,保證器材完好,使用

正確。

      (f) 對于具有庫存壽命的器材,應當建立有效措施防止維修工作中使用超庫存壽命的器材。

      (g) 對于化學用品及有防靜電要求的器材,應當根據原制造廠家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h)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不可用器材的隔離制度及報廢器材的銷毀制度,防止在維修工作中使用不可用的或者報廢的器材。

第 145.21 條 人員

       維修單位應當具備足夠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維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員:

       (a) 維修單位應當至少任命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各一名。責任經理應當由維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權的人員擔任;質量經理不能由生產經理兼任。上述人員應當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法規并具有維修管理工作經驗。

       (b) 維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員應當身體健康并適應其所承擔的工作。

       (c) 應當任命符合以下條件的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

       (1) 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法規;

       (2) 具有維修管理工作經驗;

       (3) 國內維修單位的上述人員持有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4) 國外維修單位的上述人員持有所在國或者地區主管民航當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者符合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當局規定的資格要求。

       (d) 應當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作為直接從事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維修的人員:

       (1) 經過有關民航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的培訓;

       (2) 獨立從事維修工作的維修人員應當獲得本單位的具體工作項目授權;

       (3) 對于從事無損探傷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水平。

       (e) 應當使用滿足下列要求的人員作為維修放行人員:

       (1) 除本規則第 145.15 條(c)款的情況外,維修放行人員應當是本單位雇用的人員。

       (2) 國內維修單位的維修放行人員應當持有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并且其維修技術英語等級與維修中使用的技術文件相匹配。對于復雜航空器維修放行的人員還應當具有與其航空器型號對應的有效機型簽署。

       (3) 維修放行人員應當具有所從事放行工作對應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豐富的維修經驗,其中航空器維修放行人員應當至少具有兩年相關維修經歷。

       (4) 國外維修單位的維修放行人員應當符合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當局規定的資格要求,并且維修放行人員應當持有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當局頒發的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和建議措施規定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具有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

       (5) 獲得本單位對具體維修放行項目的授權。

       (f) 應當使用滿足下列要求的從事與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維修工作有關的管理和支援人員:

       (1) 經過有關民航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的培訓;

       (2) 國內維修單位從事與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維修工作直接有關的質量、工程和生產控制管理的人員應當持有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并且其維修技術英語等級與維修中使用的技術文件相匹配;國外維修單位的相應人員應當符合本國或者本地區民航當局規定的資格要求。

第 145.22 條 技術文件

       (a) 維修單位在實施航空器維修時,應當具備下列技術文件:

       (1) 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民航局頒發的咨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關國家標準;

       (2) 維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制造廠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文件,包括與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維修有關的各類手冊、文件、服務通告、服務信函以及上述資料中所引用的有關國際組織和行業標準;

       (3) 送修人按照維修合同中的維修項目提供的有關技術文件,包括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方案、手冊和工作單卡等。

       (b) 維修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對本條(a)款規定的技術文件建立有效的控制,保證相關技術文件的有效和方便使用:

       (1) 建立一套集中保管的技術文件主本和有效的資料管理程序,保證控制分發的技術文件與主本一致。使用計算機系統保存技術文件的,應當建立有效的備份系統。

       (2) 技術文件主本應當通過定期獲得文件目錄索引或者直接向文件發布單位核對的方法確定其有效性。使用由送修人控制其有效性的技術文件的,使用前應當獲得送修人提供的有效性聲明。

       (3) 非現行有效的技術文件及其他非控制性的技術文件應當與現行有效的文件有明確的區分標識并避免混放。

       (4) 確保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能及時、方便地獲得需要的技術文件,提供必要的閱讀設備。

第 145.23 條 質量系統

       (a)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一個由責任經理負責的質量系統,質量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責任經理發布明確的質量管理政策,并根據此管理政策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應當避免重疊和交叉。

       (2) 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明確其資格要求并建立人員崗位資格評估制度,對于滿足資格要求的人員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授權。各類維修人員的授權可以由質量經理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維修放行人員的授權應當由責任經理或者由其授權的質量經理簽署。

       (3) 在質量部門應當保存一份完整的對各類維修人員授權的記錄,在相關的工作現場應可獲取相關授權信息。

       (4) 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工作程序應當涵蓋本規則的適用要求,制定和修改工作程序應當由責任經理或者由其授權的質量經理批準。

       (b)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符合下列規定的質量管理制度:

       (1) 質量部門應當獨立于生產控制系統之外并且由質量經理負責,其主要責任是監督質量管理政策的落實。

       (2) 質量經理應當直接對責任經理負責。質量部門的人員應當獨立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職責上不得與生產控制系統交叉。質量部門人員對維修工作的質量具有否決權。

       (3) 當質量經理認為某種情況直接影響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適航性時,可以直接向局方報告。

第 145.24 條 安全管理體系

       維修單位應當以質量系統為基礎,建立滿足下列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

       (a) 建立事件和危害報告系統,并對報告的信息進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識別出潛在或者已經發生的風險;

       (b) 建立風險管理系統,包括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監控,并作為安全、質量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據;

       (c) 建立有計劃地評估本單位安全、質量管理有效性的內部審核系統,驗證并進行自我完善;

       (d) 建立安全、質量監督和保證體系,對安全和質量水平實施有效的監控和測量,監督相應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對存在的各種隱患進行有效的評估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降低安全風險,預防安全、質量問題的發生;

       (e) 建立高效的調查與差錯管理機制,對維修過程中或者已經放行維修工作出現的安全、質量問題及時開展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分析根本原因,并提出預防措施建議。維修單位可以以質量系統為基礎另行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也可以在質量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第 145.25 條 工程技術系統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一個落實其工程管理責任的工程技術系統,包括制定下列維修工作實施文件:

       (a) 根據有關技術文件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符合下列規定的維修工作單卡:

       (1) 工作單卡可以由本單位制定或者由送修人提供,但應當具有設定并記錄工作順序和步驟的功能。在有關技術文件修改時,應當評估工作單卡是否需要修訂并記錄,需要修訂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2) 工作單卡中涉及參考資料的,應當標明文件號和名稱。工作內容的規定應當具體、清晰;要求填寫實測值的,應當給出計量單位;要求使用有關器材或者專用工具設備的,應當標出件號或者識別號。

       (3) 國內維修單位的工作單卡應當至少使用中文,在國外/地區送修客戶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實施國外/地區注冊的民用航空器以及其上安裝的或者即將安裝的部件的維修,工作單卡可以采用英文,但維修單位必須確保本單位的維修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工作單卡的內容;國外維修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維修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工作單卡的內容。

       (4) 工作單卡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后應當經授權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標注日期。

       (b) 根據有關技術文件制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

       (1) 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是指載明某一具體維修工作實施方法和要求的技術文件。維修單位在已核準其適用性并且保證維修人員能夠正確理解的情況下,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有關技術文件中的內容。

       (2) 當由于語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設備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關的技術文件無法直接使用時,維修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在有關的技術文件修改時,應當評估本單位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是否需要修訂并記錄,需要修訂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3) 維修單位制定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應當使用所有維修人員能正確理解的文字。國內維修單位制定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應當至少使用中文。

第 145.26 條 生產控制系統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一個由各有關生產部門及維修車間共同組成的生產控制系統。生產控制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生產控制系統在實施每項維修工作前應當確認具備維修工作所需要的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合格的維修人員、技術文件。

       (b) 生產控制系統安排的維修工作計劃應當與本單位維修工時資源相適應。維修工時資源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人員素質、倒班制度等確定。

       (c) 當某些維修工作步驟同時進行可能會對施工安全性和維修質量造成不良影響時,生產控制系統應當合理安排工作順序以避免其發生。當因休息或者交接班等需要中斷正在進行的維修工作時,生產控制系統應當控制工作步驟及記錄的完整性,以保證維修工作的連續性。

       (d) 生產控制系統應當對每項具體的維修工作建立維修工時管理制度,記錄實際維修工時,并與標準工時進行對比,以控制維修工作的完整性。維修工時管理應當以人·小時為單位。標準工時的確定應當依據工作內容、人員素質、工具設備的狀況和工作條件等有關因素。在保證維修工作完整性的前提下,初始標準工時可以參考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制造廠家推薦的數據或者同類維修單位的經驗,并通過統計分析不斷調整標準工時。

第 145.27 條 培訓管理系統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培訓管理系統,并根據本規則第145.21 條的要求制定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培訓大綱,建立各類人員的技術檔案,并滿足下列要求:

       (a) 培訓大綱中應當至少明確各類培訓對象的培訓內容、培訓目標、學時要求、培訓形式、考試制度及培訓機構、培訓管理職責等內容,培訓大綱及其任何修訂應當符合局方要求。

       (b) 維修單位的各類人員在獨立從事每個維修項目或者維修管理、支援工作前應當至少經過培訓大綱中規定的項目培訓并合格,并且經過下列要求的更新培訓或者再培訓:

       (1) 對有關的民航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專業知識、工作程序和維修人為因素知識發生的修訂或者變化進行更新培訓;

       (2) 當連續中斷某項工作超過兩年以上,應當在恢復工作前重新經過培訓大綱規定的項目培訓;

       (3) 當在民用航空器維修或者維修管理中應用新技術或者設備時,涉及的人員在使用前應當經過相應的培訓。

       (c) 維修單位應當根據本條(b)款規定的培訓要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年度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d) 維修單位應當建立并妥善保存本單位各類人員的技術檔案和培訓記錄。

       (e) 維修單位應當及時修訂人員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以保證其有效性。

       (f) 人員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近和修改。人員技術檔案應當在其離開本單位后至少保存 2 年。

第 145.28 條 維修單位手冊

       (a) 維修單位應當制定完整的手冊以闡述滿足本規則要求的方法。維修單位手冊由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組成。維修管理手冊應當載明維修單位實施所有經批準的維修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依據;工作程序手冊應當根據維修管理手冊載明部門或者車間的具體工作程序并應當獲得局方認可。局方可以提出修訂要求。

       (b) 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應當按照下列格式和要求編寫、修訂和分發:

       (1) 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可以采用一本完整手冊,或者多本分冊的形式。采用多本分冊形式的,應當在維修管理手冊中有參照說明,不得在管理上出現空缺內容。

       (2) 國內維修單位的手冊應當至少使用中文,國外維修單位的手冊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3) 維修管理手冊應當采用活頁的形式。維修管理手冊應當包括有封面、目錄、修訂記錄和有效頁清單;手冊每頁中應當至少含有公司名稱、手冊名稱、章節號、頒發或者修訂日期、頁碼等。

       (4) 工作程序手冊的形式可以由維修單位自行制定,但應當便于存放、查找、修訂及管理。

       (5) 維修單位應當集中保存一套完整、有效的維修單位手冊作為主手冊,局方的簽署頁應當為原件;維修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分發至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工作程序手冊可以根據各部門和系統的具體工作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分發至有關部門或者系統,必要時應當給某一部門或者系統分發多份。維修單位應當對手冊進行及時修訂并分發。

       (c) 維修管理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責任經理聲明:責任經理簽署的,確認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保證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本規則的要求的聲明。

       (2) 修訂和分發控制: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的修訂和分發程序。

       (3) 維修基本條件說明:包括維修許可證批準地點的廠房設施的說明;總的人員數量及與經批準的維修工作有關的維修人員、維修放行人員數量。

       (4) 組織機構:組織機構圖及其說明,應當能夠表明各部門和系統之間的關系。

       (5) 主要管理人員:責任經理、質量經理、生產經理名單、資歷及其職責的說明。

       (6) 職責分配: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說明。

       (7) 維修能力說明:進行維修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維修工作的具體維修能力的說明。

       (8) 各項管理要求。

       (9) 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10) 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的名單以及簽字或者印章樣件。

       (11) 外委單位及外委項目清單。

       (12) 使用表格、標牌的樣件。

       (d) 工作程序手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適用的項目:

       (1) 依據;

       (2) 適用范圍;

       (3) 人員崗位資格;

       (4) 需要的工具和器材;

       (5) 工作或者操作程序;

       (6) 工作標準;

       (7) 工作記錄要求;

       (8) 使用的表格、標牌樣件。

第 145.29 條 維修工作準則

       維修單位實施維修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維修工作準則:

       (a) 遵循符合相應技術文件的維修工作實施依據文件進行。

       (b) 維修工作超出相應技術文件要求,維修單位應當報告航空器運營人,并通過航空器運營人向局方申請批準其修理方案。

       (c) 工具設備符合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其計量工具精度應當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復雜的設備,應當進行必要的維護并有操作說明。

       (d) 維修中使用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合格器材并處于良好可用狀態;使用經本單位維修的以恢復安裝為目的的可用件應當具有本單位的可用件掛簽;外委修理的可用件應當按照外委廠家的證件要求提供相應的維修放行證明;維修現場存放的民用航空器部件應當具有明確的標識,可用件與不可用件應當隔離存放并且在運輸過程中妥善保護。

       (e) 各類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內容與其授權的工作范圍相符,未經授權人員應當在具有相應工作授權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f) 充分考慮維修人為因素對維修工作的影響,避免對維修人員提出正常能力范圍以外的要求。除非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情況下,直接從事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維修工

作的維修人員的工作時間不應當超過每天 8 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累計最多不應當超過 40 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長超過 3 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36 小時;維修單位還應當保證各類人員在工作時不受毒品、酒精、藥物等神經性刺激因素的干擾。

       (g) 逐一及時記錄維修工作的完成狀態,以保證維修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h) 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外來物遺留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上:

       (1) 維修工作中涉及的裝配工作及打開口蓋區域,在裝配工作完成后或者關閉口蓋前應當檢查是否有外來物遺留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上;

       (2) 航線維修中每次放行前應當清點確認現場使用的工具沒有遺留在航空器上。

第 145.30 條 維修記錄

        維修單位的維修記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a) 維修工作應當保證記錄完整。維修記錄至少應當包括填寫完整的工作單卡、發現缺陷及采取措施記錄、換件記錄及合格證件、執行的適航指令和服務通告清單、保留工作、測試記錄、維修放行證明等。

        (b) 維修記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記錄:

        (1) 同一工作的記錄應當使用統一的單卡或者表格,除國外送修客戶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動生成的測試記錄可以使用英文外,國內維修單位的維修記錄應當至少使用中文;國外維修單位的維修記錄(除工作單卡外)應當至少使用英文。

        (2) 維修記錄的填寫應當清晰、整潔、準確,測試數據應當填寫實測值,任何更改應當經授權人員簽署。

        (3) 維修記錄可以使用書面或者計算機系統記錄的形式。使用書面形式的,使用的紙張應當保證其在傳遞和保存期間不致損壞;使用計算機系統記錄的,應當保證信息能有效傳遞并建立與人員授權匹配的操作權限控制系統。

        (c) 維修記錄完成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保存:

        (1) 建立避免水、火毀壞或者丟失等管理制度,使用計算機系統保存維修記錄應當建立有效的備份系統及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更改;

        (2) 航線維修工作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 30 天,其他維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d) 維修單位終止運行時,其在運行終止前兩年以內的維修記錄應當返還給相應的送修人。

第 145.31 條 維修放行證明

       維修單位完成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維修工作后,應當由授權的放行人員按照民航局下列形式要求簽發維修放行證明:

       (a) 航線維修或者結合航線維修完成的其他非定期檢修工作,可以在完成后由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在飛行記錄本上簽署放行。定期檢修工作及結合完成的其他維修工作,維修放行表格可以由維修單位自定,但是應 當采用相對固定的格式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維修單位名稱、地址及維修許可證號;

      (2) 送修單位名稱、地址及送修合同號;

      (3) 航空器制造廠家、型號、國籍登記號及按飛行小時、起落次數等記錄的本次定期檢修前使用時間;

      (4) 本次維修工作的名稱、發現重大缺陷和采取的措施,并列出更換件記錄和保留項目以及結合本次維修工作完成的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和其他附加工作;

      (5) 所完成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及結合本次維修完成的其他工作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要求的符合性聲明;

      (6) 批準維修放行人員的姓名、執照號、放行日期及簽名。

      (b) 民用航空器部件的維修放行證明采用由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簽署《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的形式。但是當任何部件的維修是為本單位另一項完整的維修工作需要時,其維修放行證明可以采用本單位內部合格證件的形式。維修單位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只能對本單位維修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簽發維修放行證明;

      (2) 維修放行證明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挪作他用;

      (3) 維修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維修放行證明進行調整以保證填寫內容的完整性,但是不得對其原有的內容進行任何刪改。經批準的維修單位應當至少向送修人提供維修放行證明并附有有關實施維修工作的說明。國內維修單位提供的維修放行證明以及有關實施維修工作的說明應當至少使用中文,但是在國外送修客戶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維修放行證明以及有關的說明可以使用英文;國外維修單位為中國登記注冊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的維修放行證明和有關實施維修工作的說明應當至少使用英文。維修放行證明的復印件應當與維修記錄一同保存。

第 145.32 條 缺陷和不適航狀況的報告

       維修單位應當將維修過程中發現或者出現的下列影響安全運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適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適航狀況以及其他重要情況在發現或者事件發生后的 72 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

       (a)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者直升機旋翼系統結構的較大的裂紋、永久變形、燃蝕或者嚴重腐蝕;

       (b) 發動機系統、起落架系統和操縱系統的可能影響系統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應急系統沒有通過試驗或者測試;

       (d) 維修差錯造成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缺陷或者故障。缺陷和不適航狀況的報告應當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格式報告,并如實填寫要求填報的內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全部信息填報的,應當先用傳真、電報、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形式報告,并在隨后按照民航局規定的格式提出正式書面報告。缺陷和不適航狀況應當同時通知送修人。當維修單位認為是設計或者是制造缺陷時,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廠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 145.33 條 年度報告

        維修單位應當按年度向民航局報告本單位的下列情況:

        (a) 在廠房設施、人員、組織機構、維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發生的較大變化情況;

        (b) 除航線維修外,按照本規則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實施維修并簽署維修放行證明的情況。

第 145.34 條 監督檢查

       局方結合下列工作監督維修單位對本規則要求的符合性情況:

       (a) 按照本規則第 145.11 條第一款申請維修許可證變更的審查;

       (b) 按照本規則第 145.11 條第二款對維修單位手冊修改的審查;

       (c) 涉及維修質量和民用航空器事件的調查;

       (d) 其他計劃和非計劃監督檢查。

第 145.35 條 信用管理

       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或者維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 法作為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民航行業信用記錄:

       (a)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局方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的;

       (b)拒不執行局方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的;

       (c)在維修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等工作過程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的;

       (d)在明知超出批準的維修項目或者工作范圍及不符合本規則第 145.13 條第二款的規定,仍違規組織簽署維修放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 145.36 條 未取得證件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規定,未取得相應的維修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維修范圍,擅自從事維修活動,民航局可以責令其停止維修活動或者吊銷其維修許可證,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 145.37 條 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維修許可證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現之日起 1 年內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維修許可證。

第 145.38 條 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維修許可,處警告或者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 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維修許可證。

第 145.39 條 不能保持本單位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處罰

      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則第 145.13 條規定,不能保持本單位持續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事故且維修單位負有責任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維修許可證或者相關維修項目。

第 145.40 條 維修工作不滿足相應技術文件要求

     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則第 145.13 條,對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進行的維修工作不滿足相應技術文件要求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事故且維修單位負有責任的,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維修許可證或者相關維修項目。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145.41 條 不如實報告信息的處罰

      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則第 145.13 條第四款規定,不如實向局方報告本規則所要求信息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 145.42 條 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所用的術語和定義如下:

      局方:包括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除非特別注明,對于國內維修單位而言,一般指主要辦公地點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對于國外維修單位而言,一般指民航局。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以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民用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裝于或者準備裝于民用航空器的部件,包括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查、測試、修理、排故、換件或者翻修工作。對于已經獲得適航審定部門批準的設計更改的實施,也視為維修工作。獨立的維修單位:是指獨立于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

      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是指航空器運營人自己建立,或者與他人聯合組建但由航空器運營人控股或者實際管理,指定為本運營人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提供維修服務的維修單位。航空器運營人的維修單位在為其他航空器運營人提供維修服務時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國內維修單位:是指管理和維修設施在中國境內的維修單位。

      國外維修單位:是指管理和維修設施在外國的維修單位。

      責任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能對本單位滿足本規則的要求負責,并有權為滿足本規則的要求支配本單位的人員、財產和設備的人員。

      質量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維修工作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并直接向責任經理負責的人員。

      生產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對維修工作的整體計劃和實施負責的人員。

      維修放行人員:是指維修單位中確定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滿足相應技術文件的要求,并簽署批準維修放行的人員。

      維修人為因素:是指航空器維修工作過程中,應當考慮人的行為能力和局限性對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維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響,以及考慮人與其他因素的協調關系的基本原則。

      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據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廠家公開發布的持續適航性文件中給定的設計數據、材料或者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

      維修人員的工作時間:也稱為維修人員的值勤時間,是指維修人員在接受維修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時間),到工作任務完成或者解除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

第 145.43 條 生效與廢止

      本規則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 2005年 9 月 27 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民航總局令第 152 號)同時廢止。除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修訂版施行之前已經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現行有效維修單位許可證的維修單位應當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訂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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